溫州籍企業主折戟景寧”續:企業不服判賠705萬申請再審被駁回
來源:友耀集團
發布時間 | 2024-01-18
在 2007 年,來自溫州的 20 余家鋼材企業響應浙江省“山海協作”工程,被招商引資到上百公里外的麗水市景寧縣。在景寧,當地政府部門將他們分別安置在不同的鄉鎮,以租代征的方式用地,并保證盡快解決企業項目用地問題。
這些企業在景寧陸續投入上千萬建設廠房,很快投入鋼材生產。企業穩步發展,但土地證的問題遲遲沒有落實解決,成了一個隱憂。
2015 年 2 月起,當地相關部門陸續將這些鋼材企業廠房列為“擅自違建”。幾個月內,廠房陸續被拆除。8 家被拆的鋼材企業主相繼提起行政訴訟。2016 年 11 月,麗水中院先后認定景寧縣政府多個部門強拆 8 家鋼材企業廠房行為均屬違法。
除了鋼材企業主方建路因個人原因提起行政賠償比他人晚了些,其余 7 家企業的行政賠償案幾乎均在 2019 年 5 月作出一審判決。2019 年 10 月 8 日,麗水中院對相關案件作出二審判決,維持原判。7 家企業均不服,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訴。
2021 年 2 月,浙江省高院提審該案。2021 年 12 月底,在浙江省高院的積極調解下,7 家企業所涉案件調解結案。方建路所在企業一案則由麗水中院在 2022 年 3 月 17 日作出了終審判決。
麗水中院在判決書認定,景寧縣東坑鎮政府、縣住建局、自然資源局強拆行為造成涉案房屋損失、機器設備損失,判定三單位共同賠償方建路所屬企業——景寧正一鋼業有限公司(下稱“正一公司”)705 萬元。